学校财务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重要保证,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正确及时地反映资金活动情况和成果,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地调控日益复杂的学校资金运转,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一)财务管理的任务
1、努力筹集办学资金,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学校情况,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2、核算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促进学校对经费加强计划管理。
3、核算和监督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效果,促进学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4、核算和监督学校财产物资的变动和使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5、检查和监督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情况,促进学校认真遵守财经纪律。
6、加强财务分析,对财务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下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二)财务管理的方法
1、制定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财务工作的准则,财务监督的依据。也是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关系的规范。学校要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适合学校特点的财务制度,据以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2、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对于新的会计年度的经费收支,要有一个预测。通过编制经费收支预算,一方面,对在新的会计年度能够筹集到多少办学经费;另方面,对筹集到的经费,如何安排使用,都通过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基本确定下来,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
3、组织会计核算。通过凭证、账簿、报表体系对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核算。
4、开展财务分析。依据会计核算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分析学校预算执行结果,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借鉴。
5、进行财务检查。根据国家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求,检查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三)财务管理的要求
1、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教育、财政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和实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学校工作的开展。
2、学校财务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参与学校与经济业务有关的活动、会议及决策。
3、依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来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一切收支项目均按规定纳入财务渠道管理。
4、对预算内经费按照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部门的各项开支先编制预算计划,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要首先保证教育教学经费的需要,以确实需要的无计划开支,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5、对预算内经费按照依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办法与与预算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每一笔开支须经校长批准。
6、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代收费,同时监督其他部门的收费活动,不乱收费。
7、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确需接待要严格执行临沂市教育局相关接待办法。严禁私人借用或挪用公款。
8、加强监督制度,学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选举出五人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学校的每一项开支,大项的开支要经过学校委员会研究,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报告一次,接受代表的监督。保证经费正确运作。
9、每月结算完当月的账务后主管会计要将当月的账务报表、所有账本、当月的会计凭证交校长审核。
(四)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
2、所有货币资金要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管理,并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办理收付业务,不允许坐支、套用现金,出借银行账户。
3、要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范围以外的要通过银行结算。
4、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实、账账相符,并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一切收付业务由财务室出纳人员行使结算职能,职工因公用款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出纳人员要催办结算。
6、保险柜专人管理,不能超限额保存现金,到银行提存现金时,千元以上两人同行,万元以上专车专人接送;各种公章、印鉴章及重要凭证、票据专人保管并符合制约制度的要求,按规定使用。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业务,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 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